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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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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对2008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8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不需要负责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期限届满,四人决定不再经营  甲退出合伙企业  乙未履行出资义务  丙死亡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甲是国有企业  乙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提出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丁认为人数不符合要求  
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 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 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不需要负责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不需要负责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提议邀请某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乙要求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建议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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