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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对2008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8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不需要负责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期限届满,四人决定不再经营 甲退出合伙企业 乙未履行出资义务 丙死亡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甲是国有企业 乙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提出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丁认为人数不符合要求
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 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 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不需要负责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不需要负责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提议邀请某国有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 乙要求作为普通合伙人以劳务作价出资 丙建议企业名称为××有限合伙公司 丁认为货币出资没有比例限制
该合伙企业在设立申请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委托丁执行企业事务的委托书 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二人 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