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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 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以美元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 发起人的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35%以上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符合国家有关风险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 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 申请前两年内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连续赢利 非上市外资股原持有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对公司的特殊承诺和法律、法规有要求承担特殊义务和责任的,按其承诺或义务执行 申请人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公司净资产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 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