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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均可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按规定办理停业的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当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营业执照
采取查验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设立(开业)登记是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 国地税共管的同一纳税人必须使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被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其税务登记证件宣布失效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办理停业登记 若停业期间发生经营行为时,不需要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税务机关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但无需收存其发票 一旦纳税人申请停业,其未使用完的发票由税务机关予以收存
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按规定办理停业的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当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均可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按规定办理停业的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当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后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如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率、税目变化的,应在变更税务登记之后重新申请税种认定登记,并附送申请报告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因住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可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按规定办理停业的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当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营业执照
办理复业的纳税人领取收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空白发票 纳税人办理停业的,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自动注销税务登记 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自动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已自动接受罚款处理
自动注销税务登记 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衛管理 自动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已自动接受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