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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3 日 1991年10月1 日 2000年9月29 日 2000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部同时废止 全部继续施行 部分废止 部分继续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国际条约作为我国法律的渊源,可以直接适用,并且是优先适用。 从相关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存在直接适用条约、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必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等几种情况。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说明对于民商事方面的法律,国内法可以直接适用和优先使用,直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 中国加入WTO后,鉴于WTO协议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说明对于WTO协议,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成为法律渊源,加以适用,而不能直接用作审理案件的依据。 对于民商事以外的法律,一般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成为法律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