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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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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一人  小强、蒋某二人  小强、蒋某、小峰三人  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  
郑某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蒋某的遗产应全部由蒋甲继承  蒋某的遗产应由郑某、小郑和蒋甲平分  小郑可以继承蒋某的遗产,这种继承属于转继承  
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由甲承担赔偿责任,乙适当承担部分责任  主要由乙承担责任,甲给予适当补偿  
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丙有权继承遗产  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葛大爷可以将其拥有的房产出租,以房养老  葛大爷的后老伴没有权利继承他的房产  葛大爷的一双儿女没有权利继承他的房产  葛大爷有从一双儿女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李某的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甲、乙、丙、丁、小甲和小丁  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如果二女儿乙也先于李某死亡,则其继女小张也可以代位继承  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养子可以不分或少分  
小强一人  小强、蒋某二人  小强、蒋某、小峰三人  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  
小强一人  小强,蒋某两人  小强,蒋某,小峰三人  小强,蒋某,小峰,小敏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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