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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草案应当给予公告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草案应当给予公告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公布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
本法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规划的经济来源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布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部门并公布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布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时,不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直接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城乡规划行政程序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事关城乡建设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涉及城市公众利益和相关方面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布,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
镇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通过后,应予以书面批复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全部内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构 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