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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 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 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不需要负责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不需要负责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如乙、丙不同意丁人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乙、 丙同意, 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 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应清算, 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