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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土地的现有使用者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权属纠纷搁置争议的,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土地权属纠纷搁置争议的,暂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但工作界线可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由权属界线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  
土地产权交易合同  土地权属的来源  土地权属性质  土地权利客体  土地权利主体  
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因实地面积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侵权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  
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争议  因实地面积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土地权属明确  土地权属纠纷是有关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  两者的处理结果不同  两者解决方式有所不同  
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  以土地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  兼并企业承受被兼并企业房产  
仅包括土地权利的主体  主要包括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等  仅包括土地权利的客体  仅包括土地权属的性质和来源  
原资料可继续沿用,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延续使用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的,不用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  以土地权属抵债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  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权属  
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涉及铁路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涉及邮政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  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  承办人回避的制度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可以直接补办相关手续,不需重新确权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重新确权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进行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时必须重新确权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的,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词飞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延续使用,不需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由于国家政策变动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987年以后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  因用地手续不完备引起的土地权争议  因实地面积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的性质和来源  土地权利主体和客体  土地权利客体和土地权属的性质  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等  
我国只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而不对国家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  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土地权属性质”栏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和地役权等  只有根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登记机构才能确定土地权属的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并进而在土地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可以直接补办相关手续,不需重新确权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正确,但原办理时手续不完善的,应重新确权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在进行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时必须重新确权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延续使用,不需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已有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的,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土地权属争议与侵权纠纷是客观存在的两个问题  是请求处理的同一宗土地上基于不同事实而发生的争议  先确定土地权属,再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先解决土地侵权纠纷,再确定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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