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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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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采取判决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行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问题  外国法人依有关内国法律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问题  对已经有效成立的法人,内国依有关外国法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也承认其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和活动  对已经有效成立的法人,内国依有关内国法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也承认其作为法人而在内国存在和活动  
一般认许制  特别认许制  相互认许制  分别认许制  
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则我国必须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依照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只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则我国法院应承认并执行该判决  
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先要承认其效力,然后才交付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采取判决的方式承认效力,执行令的方式交付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双方存在着互惠关系  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该外国法院裁判不违反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承认和执行已经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当事人应先向国内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只要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直接承认并执行  若该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也没有互惠关系,则我国法院不应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主要是看外国法院判决是否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则我国必须承认与执行该判决  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国际惯例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互惠原则  国际礼让原则  
代为送达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  代为调查取证  外国法院对我国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裁判、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概括认可制采用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特别认可采用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一般认可制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属于特别认可制  
认可外国法人为内国法人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财产豁免权  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有权从事反对其政府的活动  
当事人应先向国内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只要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法院均应直接承认并执行  若该外国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也没有互惠关系,则我国法院不应接受当事人的申请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审查,主要是看外国法院判决是否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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