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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发行制度由核准制过渡到审批制,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场深刻变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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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  不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3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并配之以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  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中国证监会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  股票发行申请需由保荐人推荐和辅导  中国证监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5名  发审委委员在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不得提议暂缓表决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3个月内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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