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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应当由( )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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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债务人和解  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一般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的管辖,不适用管辖权转移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需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  债权人住所地  申请人住所地  债务人所在地中级以上  
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前不能撤回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南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纳入国家计划调控的企业破产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人民法院做出破产宣告前  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财产分配前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受理后撤回破产申请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案件  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案件  有关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管理人的指定、薪酬、更换均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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