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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实施诉讼行为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或保护其劳动、用工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在诉讼状内明确表示为原告和被告的人 为原告或被告提供证言证词的人
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诉讼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 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诉讼和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有给付内容则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诉讼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即使有给付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之外 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 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 法院调解成功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而当事人和解后,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诉讼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 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诉讼和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有给付内容则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诉讼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即使有给付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 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 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 法院调解成功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而当事人和解后,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是指在合同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是指在合同发生争议后,在第三方的参加与支持下,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说服劝导,向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依法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由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基础 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 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原告基于民事纠纷关系的发展,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讼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关系的发展,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被告基于民事纠纷关系的发展,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原告基于民事纠纷关系的发展,请求被告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的权利
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审理该案件的审判人员,诉讼和解的主体只有双方当事人 法院调解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具有程序上的要求,诉讼和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有给付内容则具有强制执行力,经过诉讼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即使有给付内容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回避原则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国家强制保证实现 法院强制保证实现 当地人民政府保证实现 通过诉讼保证实现
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而当事人和解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外 法院调解有法院审判权的介入,而当事人和解则无审判权的介入 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不能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 法院调解成功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而当事人和解后,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