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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然后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城乡发展为基本目标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在规划方案中给予特别体现 采用专题的方式 在说明书中特别说明 在文本中注明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要求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修改规划的情况 对公众及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
城市主要房地产开发商 政府有关部门 军事机关 公众 专家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整体规划纲要 城市详细规划纲要 城市整体规划大纲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时,不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直接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回顾上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背景和技术内容 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 提出改进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的具体对策措施建议 对城市详细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时,不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直接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调查,可以不必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组织编制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省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城市更长远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 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时,不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直接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海事管理机构 航道部门 水利部门 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
城市主要房地产开发商 政府有关部门 军事机关 公众 专家
在规划方案中给予特别注明 在文本中注明 在说明书中特别说明 采用专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