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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清移交人和接替人的责任界限,会计人员离职或调动交接手续完毕后接替人员应另立新账,不得继续使用移交人移交的会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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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应由接替人员负责  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尚未登记的账目,由接交人来登记  
可以调动或者离职  可由他人代办  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可申请不进行交接  
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应由接替人员负责  
已经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应注明后移交接替人员  会计资料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向接替人员作出说明  
已经受理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经济业务, 应注明后移交接替人员  会计资料如有短缺, 必须查明原因, 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由移交人员负责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 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 对未了事项向接替人员作出口头说明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应当派人会同单位负责人共同监督交接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只须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应当派人会同单位负责人共同监督交接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对所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 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 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 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交接工作结束后, 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 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调动或离职  交接工作结束后, 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管人员应另立账簿,以便和原会计人员划清责任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代办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工作结束后,接替人员应当另立账册记账,以便分清各自职责  交接工作结束后,原会计人员与接替人员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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