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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准予据实扣除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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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应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不准扣除  
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交际应酬费  工资薪金支出  境外社会保险费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其每月的工资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业主每月可扣除3000元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每月可扣除4000元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每月可扣除5000元的生计费用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准予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  准予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准予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10%  
交际应酬费  工资和福利费  一定标准的境外社会保险税  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  外商投资企业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  外国企业转让自己持有的B股取得的净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  
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计算扣除限额  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计算扣除限额  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计算扣除限额  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缴纳的车船税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技术开发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自然灾害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资助非关联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  为职工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  信贷、租赁业的坏账准备金  职工工资  向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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