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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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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对潘某应当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人不适用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13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该机关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原判决执行之日  新判决确定之日  裁定减刑之日  申请减刑之日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可以减刑  予以减刑  应当减刑  准予减刑  
减刑不得超过3年  减刑不得超过1年  减刑不得超过半年  减刑不得超过2年  
潘某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成功阻止了他人的犯罪活动,对潘某应当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人不适用减刑  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能少于13年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该机关所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减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对象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减刑条件之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条件是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执行2年以上刑期后,方可减刑  本次可减刑1年半  本次减刑后,下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减刑后,张三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减刑的提请  减刑的通报  减刑的审理  实施  
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段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为3年  判处无期徒刑的姜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12年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法院限制减刑的雯某不得减刑  所有的减刑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定  
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可以减刑  减刑是指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低于法定最低刑进行处罚  经过减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1)中级(2)减刑(3)减刑(4)减刑  (1)中级(2)可填“减刑”或者“假释”(3)可填“减刑”或者“假释”(4)可填“减刑”或者“假释”  (1)高级(2)假释(3)假释(4)假释  (1)高级(2)可填“减刑”或者“假释”(3)可填“减刑”或者“假释”(4)可填“减刑”或者“假释”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减刑必然性不同  适用条件不同  法律规范不同  减刑的程序不同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服刑1年后,方可减刑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不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用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于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可以减刑  必须减刑  应当减刑  准许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