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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
由商务部批准 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批准 由国务院批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004年10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并对企业境外投资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中方投资额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亿美元 1亿美元 3亿美元 2亿美元 4亿美元 2亿美元 4亿美元 1亿美元
在核准机关及效力等方面,《核准办法》补充规定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非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对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2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不得下放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10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 1000万人民币 3000万人民币
在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的投资 中方投资额50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 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在境外进行矿产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