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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自行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自行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 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 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 采供血服务区域须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所有一般血站的实验室 所有采供血机构的实验室 血液中心实验室 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 包括血液中心实验室,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的其他一般血站实验室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站执业许可证》丢失,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检测的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自行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自行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 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以上三项都对。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 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 采供血服务区域须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站执业许可证》丢失,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站执业许可证》丢失,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未经批准, 擅自设置血站, 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已被注销的血站, 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血站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变造、 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 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和《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中国检验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