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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自行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自行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 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自行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可以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自行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 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 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 采供血服务区域须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自主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监督能力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自行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自行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 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应当经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 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 采供血服务区域须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