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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一律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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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减收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对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免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在商品储备公司开展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对签订购销合同的各方免征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出租方不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要照章缴纳印花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出租方不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要照章缴纳印花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 , 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 免征契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 予以免征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 免征契税、 印花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 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及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低于市场价格向职工出租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家庭成员共有或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 退还已缴纳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免征涉及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