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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后,再次转让给另一个人的,免征再转让环节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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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免征契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减收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拆迁居民新置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被保险人将其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个人的行为  保险标的的转让  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转让  可保利益的转让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低于市场价格向职工出租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而取得的新换房屋  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进行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家庭成员共有或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 退还已缴纳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免征涉及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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