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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也属于抵押财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无权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有权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并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抵押权人免除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替代担保取代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土地因不可抗力灭失的 抵押合同或者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依法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因清偿而消灭的 抵押权人免除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替代担保取代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未终止的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主债权届满之日起6个月 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之日起12个月 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权实现事由之日起二年内
土地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 土地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时,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土地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土地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低额为限 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限对土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的集体土地凭借权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国家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建筑物、附着物的消灭而终止的 抵押权人免除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
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因清偿而消灭的 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国家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抵押权终止后,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因清偿而消灭的 抵押权人免除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 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建筑物、附着物的消灭而终止的 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国家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抵押的集体土地凭借权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因清偿而消灭的 抵押权人免除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替代担保取代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抵押人死亡的 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国家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可以设定土地承租权 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因清偿而消灭的 抵押权人免除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 抵押合同或者被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依法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一项土地抵押权终止,影响同一土地上其他抵押权的效力 土地抵押权终止,应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土地抵押权实现,土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依法处分,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后,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抵押权随即消灭 经抵押权实现而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后不再负担任何抵押权
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国家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期限届满或者土地灭失而终止的 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建筑物、附着物的消灭而终止的 抵押权人免除土地使用权所担保的债务的
抵押权实现 办理注销登记 抵押合同终止 抵押权消灭
主债权消灭 债权人死亡 土地灭失 抵押权实现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所有权抵押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应认定其为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 应认定其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不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 应认定其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权实现时,不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 应认定其不属于抵押财产,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土地所有权抵押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最高额土地抵押权转变为一般土地抵押权 确定被担保债权的范围 一旦债权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土地抵押权的情形,土地抵押权可以就土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