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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草案应当给予公告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草案应当给予公告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公布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周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城乡规划行政程序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事关城乡建设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涉及城市公众利益和相关方面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本法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规划的经济来源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对象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行为范周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管理目标范围 确定了《城乡规划法》适用的授权范围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协商、城乡规划的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审批、城乡规划的备案、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城乡规划的起草、城乡规划的协商、城乡规划的备案、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与城乡规划的编翩,审批和实施有关的行为 与建设单位有关的建设活动有关的行为 与政府有关的城乡规划行为 与编制规划有关的各种行为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机构,权限,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本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 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来源保障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在城市规划法律规范中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上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区域专项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城乡规划审批机关在对上报的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同意后,予以书面批复 城乡规划行政程序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这样一项事关城乡建设发展全局的重要环节,涉及城市公众利益和相关方面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根据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了配套的地方行政规章 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各地会根据《城乡规划法》修改或重新编制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范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对各级城乡规划法规与规章的制定具有不容违背的规范性和约束力 行政法规同样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基本依据
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构 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
“一书两证” 规划审批许可证 行政审批许可证 行政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