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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合伙经营、注册资本为8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请帮工6人的个体工商户 月销售收入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1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以年收入总额,按照与个人工资、薪金相同的税率计算 以年收入总额,按照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税率计算 分为12个月,按照与个人工资、薪金相同的税率分月计算 分为12个月,按照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税率分月计算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个体工商户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不得扣除
以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3倍 以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5倍 以工资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务人员、企业员工等保证人的保证额不超过其年收入的10倍 信用社员工提供保证的,在贷款条件、担保要求等方面不得优于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户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 个体工商户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 稿酬所得减征70%。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甲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为10万元 乙个体工商户每月的营业收入是9000元 丙个体工商户每月的销售收入是9000元 丁个体工商户雇佣了10个帮工工作
以年收入总额,按照与个人工资、薪金相同的税率计算 以年收入总额,按照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税率计算 分为十二个月,按照与个人工资、薪金相同的税率分月计算 分为十二个月,按照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税率分月计算
以年收入总额,按照与个人工资、薪金相同的税率计算 以年收入总额,按照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税率计算 分为十二个月,按照与个人工资、薪金相同的税率分月计算 分为十二个月,按照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税率分月计算
甲个体工商户由2个投资者投资注册资本为10万元 乙个体工商户每月的营业收入是9000元 丙个体工商户每月的销售收入是9000元 丁个体工商户雇佣了10个帮工工作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 个体工商户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5%。 稿酬所得减征70%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 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为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而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而购置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发生的购置费,允许全额在发生当期扣除
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准予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所得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收入560以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可按核定的方法征收 个体工商户资助给非关联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准予税前直接扣除 个体工商户开发新产品的测试仪器购置费,准予税前直接扣除
3人合伙经营、注册资本为8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请帮2126人的个体工商户 月销售收入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1万元的个体工商户
甲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为15万元 乙个体工商户每月的营业收入是90000元 丙个体工商户每月的销售收入是9000元 丁个体工商户雇佣了30个员工
个体工商户李某注册资金30万元 个体工商户王某每月的营业税劳务营业额10000元 个体工商户张某每月的货物批发收入70000元 个体工商户郭某生产小工艺制品月销售额40000元 个体工商户袁某每月商品零售收入30000元
以年收入总额,按照与个人工资、薪金相同的税率计算 以年收入总额,按照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税率计算 分为十二个月,按照与个人工资、薪金相同的税率分月计算 分为十二个月,按照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税率分月计算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 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而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而购置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发生的购置费,允许全额在发生当期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