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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监事会__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成员中指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监事会__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都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或解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订,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是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董事和经理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监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监事会__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监事会__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经理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备案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__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可以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国有独资公司所有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__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须有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都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人员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