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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每次支付金额600元分别计算缴纳 以每月支付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以达到扣除标准的累计支付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以连载完成后支付的总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出租公寓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1-20%)×10%=240元 出售公寓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0×20%=10000元 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1-20%)×20%=3200元 授课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800)×20%=240元
出租公寓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 000×(1-20%)×10%=240元 公寓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50 000×20%=10 000元 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 000×(1-20%)×20%=3 200元 授课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 000-800)×20%=240元
出售住房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 连载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讲课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监事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缴
出售公寓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 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撰稿收入按照“稿酬所得”计缴 授课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按每次支付金额800元分别计算缴纳 以每月支付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84元 以连载完成后支付的总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按每次支付金额600元分别计算缴纳 以每月支付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以达到扣除标准的累计支付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以连载完成后支付的总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出租公寓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1-20%)×10%=240元 出售公寓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0×20%=10000元 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1-20%)×20%=3200元 授课收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800)×20%=240元
出租住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200-800)×10%=340(元) 出售住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0×20%=40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可扣除20%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可扣除20%费用
按每次支付金额600元分别计算缴纳 以每月支付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以达到扣除标准的累计支付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以连载完成后支付的总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按每次支付金额600元分别计算缴纳 以每月支付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以达到扣除标准的累计支付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以连载完成后支付的总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出售公寓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 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撰稿收入按照“稿酬所得”计缴 授课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按每次支付金额500元分别计算缴纳 以每月支付金额为一次计算缴纳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元 因每次所得金额不超过800元,所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0元
出租公寓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3000x(1-20%)x10%=240元 出售公寓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0x20%=10000元 董事津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0x(1-20%)x20%=3200元 授课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000-800)x20%=240元
公寓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 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撰稿收入按照“稿酬所得”计缴 授课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出售公寓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缴 董事津贴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 撰稿收入按照“稿酬所得”计缴 授课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