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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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缮甲兵,具卒乘(名词,士卒,士兵)   鲁肃闻刘表卒(动词,死)   卒成帝业(“卒”通“猝”,突然,仓猝)   卒起不意(“卒”通“猝”,突然,仓猝)  
群臣惊愕,卒起不意   郎中执兵   若舍郑以为东道主   备他盗之出入与非常也  
卒相与欢,为刎颈之交  初,鲁肃闻刘表卒  全卒为上,破卒次之  五万兵难卒合  
郑某与高甲本来就有仇隙,在路上持铁棒与高甲打架,属互相斗殴的行为,在斗殴中将高甲打死,对其死亡所持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对郑某应以最后造成的结果即高甲的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郑某与高甲斗殴,确实有间接故意的过错,但郑某并未存心想杀死高甲,这从事后以为只是将高甲打晕也可以确实,所以不能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没有杀人故意,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郑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他没有杀人故意只有伤害故意,但结果是导致高甲死亡  郑某对高甲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郑某行为可分为两段,将高甲__致死时,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而抛尸悬崖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非法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是活体的人,而抛尸悬崖的行为对象是尸体,因而郑某此行是对象认识错误  在主观上郑某确实有杀人故意,但在客观上抛尸悬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至多只是侮辱尸体罪,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还是服从客观较为合适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限度。本案中高甲拿匕首追砍郑某,意图只是将郑某伤害,而郑某防卫时将高甲打死本来就是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抛尸悬崖的行为为其吸收  
共其乏困 愿伯具言臣之不敢倍德也 卒起不意尽失其度   秦伯说,与郑人盟 失其所与,不知 距关,毋内诸侯   往而不反者,竖子也 旦日不可不蚤自来谢项王 要项伯   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 令将军与臣有郤 燕王诚振怖大王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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