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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采用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金银首饰和镀金、镀银首饰均在零售环节征税
生产企业进口钻石的环节 不具有卷烟批发资质的零售商零售卷烟的环节 化妆品的委托加工环节 镀金首饰的生产环节
纳税人将金银首饰奖励给职工的,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带料加工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缴纳消费税 镀金首饰、包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可以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 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含以旧换新)业务的,在零售时缴纳消费税, 卷烟在生产环节、零售环节征收两道消费税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金银首饰(不包括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对翻新轮胎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手扶拖拉机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镀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 玛瑙饰品在出厂销售应纳消费税 钻石饰品的批发应纳消费税 金基合金镶嵌首饰的零售应纳消费税
金银首饰出口不退、进口不征消费税 用已税的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 镀金首饰仍属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以“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计算消费税 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零售环节销售珠宝玉石应该缴纳消费税 零售环节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如果包装物单独计价则不征收消费税 零售环节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该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只按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经营单位金银首饰出口不退、进口不征消费税 用已税的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 镀金首饰仍属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以“以旧换新”的销售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计算消费税 钻石属于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翻新改制首饰征收消费税但修理首饰不征消费税 金银首饰和镀金首饰均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不论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纳税人将金银首饰奖励给职工的,在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金银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镀金首饰、包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 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还征收消费税 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零售环节再征收增值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零售(含以旧换新)业务的,在零售时缴纳消费税 卷烟在生产环节、零售环节征收两道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