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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住在甲区,在乙区有楼房一栋,2003年6月10日,乔某与花某在丙区签订了借款协议,乔某向花某借款20万元,定于2004年6月10日返还。协议书经丁区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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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已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该楼房不作为王某的遗产  楼房与存款的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李某所佩戴的金银首饰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因其贵重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  
甲市A区人民法院   乙市B区人民法院   乙市C区人民法院   上述三个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  
不是破产财产  是破产财产  由甲企业负责收回  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追回  
王某已立遗嘱将楼房留给妻子李某,该楼房不作为王某的遗产  楼房与存款的一半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李某所佩戴的金银首饰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  李某佩戴的金银首饰因其贵重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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