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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税法适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税法基本原则
新法优予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公布为标志 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法律优位原则主要体现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关系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公布为标志 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目的在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与法律优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 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属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例外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诉法的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适用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总额入库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实体法优于税收程序法适用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新法优予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作废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实体税法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不具备一定的溯及力,体现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公布为标志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法律优位原则主要体现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关系 程序性税法一律不得具备溯及力,体现了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
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对同一事项新、旧税法有不同规定的,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的税法效力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税法效力 适用“有利溯及”原则,主要是从强化税收征管角度考虑的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适用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实体法优于税收程序法适用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