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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之内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该《规则》缩小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范围的规定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之内提出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单独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 发票管理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收税款行为不服的, 纳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 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 表述不清楚的, 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该期限不得延长 税务行政复议只能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在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无权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保证复议的公正性,税务系统应当专门设立独立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税务复议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申请复议 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加盖印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司法判决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两审终审制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以自己名义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要有明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事后监督 税务行政复议属于外部监督
税务行政复议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 对于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申请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要审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和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纳税争议属于复议前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