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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应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在移送使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按各个应税产品适用的税率计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分别按液体盐和固体盐适用税额计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不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自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的这部分应税产品,按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其他方面(非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但不包括视同销售的白用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资源税一律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 商贸企业销售的铜矿石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原矿 油田开采销售的原油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按各个应税产品适用的税率计税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分别按液体盐和固体盐适用税额计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移送环节按照原矿产品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与煤矿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扣缴义务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资源税可以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方法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生产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对于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税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除特殊规定外,水资源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取用水量 对于金属矿产品原矿,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从量定额征收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销售数量仅仅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其开采的应税产品需要缴纳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可以减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除特殊规定外,水资源的计税依据是实际取用水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只能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产量为销售数量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按各个应税产品适用的税率计税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分别按液体盐和固体盐适用税额计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除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资源税 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资源税产品的销售额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按照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开采应税产品的数量
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可以减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可以免缴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移送给关联单位的金额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不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
纳税人开采的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减、免税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增值税) 为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 需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