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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 租金核减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应当以租金核减为主,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不需要排队轮侯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对其后的申请也不予受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或者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金核减为主,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核减为辅 实物配租为主,租赁住房核减和租金补贴为辅
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二五"期末,凡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均可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
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要求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十二五"期末,凡是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居民均可以实现"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对其后的申请也不予受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或者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购建城镇廉租住房 购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 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向在职职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实物配租 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
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实物配租为主,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为辅 租金核减和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为主,租金核减为辅
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租金核减 罚款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房屋补贴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停止租金核减 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而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配租廉租住房 排队轮候 租金减免
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租金核减
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和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 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