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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原建设部、国士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专项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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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安排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当地房地产转让契税收入  土地出让净收益  通过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等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征地补偿费  拆迁补助费  土地开发费  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计提用于工程开发的资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   国家财政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  
一律停止审批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可以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建成的集资合作建房可以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在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建设部、人事部  建设部、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  市场部、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  
一律停止审批省级及以下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可以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建成的集资合作建房可以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在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2年1月1日  2006年12月1日  2007年12月1日  2009年1月1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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