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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后怀孕生育 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女军人符合生育规定生育按照规定享受90天产假,产前休假15天 实行晚育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以增加产假90天 难产、双生的各增加15天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 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 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生活1年以上 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有常住倾向
他们可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小李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 小李夫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若核查无误,小李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小李夫妇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男方 25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女方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女方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 女方 28 周岁以上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生育保险缴交信息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婚育证明》或者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过中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夫妻双方从业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的证明。
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 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 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回户籍地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