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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职工人数为300名,从2009年下半年起,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甲公司开始拖欠职工工资。 2010年1月,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裁定甲公司进行重整。初步拟定的重整方案决定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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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2.25元/人  2713.06元/人  2706.40元/人  2681.63元/人  
1856年上半年  1856年下半年  1857年上半年  1857年下半年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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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下半年  1998年下半年  1999年下半年  2000年下半年  
甲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数不受限制  甲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人员30人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甲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所有裁减员工的方案均应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裁减员工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向仲裁机构申请制裁用人单位  向劳动部门上诉  向工会申请社会救济  
2003年上半年   2004年上半年   2004年下半年   2005年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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