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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人的权利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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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有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无偿的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地役权是意定的  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地役权是独立的权利  相邻关系的成立和对抗第三人需经过登记,地役权的成立不需经登记  相邻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可单独取得或丧失,地役权不能因相对人的意思取得、丧失和变更  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通常是有偿的,地役权的取得是无偿的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人  供役地权利人  土地使用权人  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  
权利期限届满  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利用需要  地役权人放弃权利  抵销  地役权主体的死亡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对他人不动产的设置没有负担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和单独抵押  设立地役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权利期限届满  需役地方对地役利用的可能  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主体的扩大  
相邻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  相邻关系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地役权的内容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地役权人  供役地权利人  需役地权利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新的土地使用权人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必须容忍地役权人对供役地造成的某种程度上的损害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必须对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修建附属设施加以制止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如果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地役权人有利用供役地及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且可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限制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一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抵押权人  抵押人  供役地权利人  需役地权利人  受让人  
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供役地权利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且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但是不能容忍对供役地造成的某种程度上的损害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为利用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此时供役地权利人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地役权是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使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是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变更的  地役权转让的  
地役权是自物权  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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