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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向李四借款100万元。应李四的要求,张三以其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小汽车做质押,王五以其所有的价值200万元的房屋做抵押。李四与两人分别签订了书面的担保合同。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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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应以张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李四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李四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张三多次电话催促王五还钱,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  如法院判决王五还钱,则王五应当将 7万元还给张三,由张三向李四还钱  
李四应先行使对小汽车的质权  李四可自行决定是先行使抵押权还是先行使质权  李四应先行使对房屋的抵押权  李四应当根据抵押权和质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决定行使顺序  
对于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不能由出资人自行约定  因为张三出资不实,甲公司不能依法设立  王五向李四的借款实际上是王五对公司的出资,王五对甲公司的应出资视为220万元  张三的土地使用权已为公司债务设立抵押,视为已向公司出资  
李四应先行使对小汽车的质权  李四可自行决定是先行使抵押权还是先行使质权  李四应先行使对房屋的抵押权  李四应当根据抵押权和质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决定行使顺序  
王五未承诺就25万元仍承担担保,王五仅承担75万元的担保责任  即使王五未承诺就25万元仍承担担保,王五仍需承担100万元的担保责任  王五承诺就25万元仍承担担保,王五承担100万元的担保责任  即使王五承诺就25万元仍承担担保,王五也仅承担75万元的担保责任  
若汽车拍卖后仅得价款300万元,应由张三、赵六分别获得200万元、100万元  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可获得100万元  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王五均只能获得50万元  若汽车拍卖后得到价款500万元,李四可获得200万元,王五不能得到受偿  
张三是抵押人,李四是抵押权人  担保物权自登记时设立  李四擅自使用小汽车,造成小汽车损坏的,需要向张三赔偿  张三和李四可以约定,到期张三未能偿还借款的,李四可以得到小汽车所有权,以冲抵债务  
抵押权未设立  抵押权已设立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有效合同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  
王一优选于李四受偿  李四优先于晓明受偿  晓明优先于王一受偿  李四优先于王一受偿  
张三提供的转款凭证是本案的间接证据  李四应当对曾经借款12万元给张三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李四提供的张三曾向其借款12万元的借条属于本案的本证  李四提供的张三曾向其借款12万元的借条属于本案的反证  
没有办理登记,质权未设立  质权自小汽车交付给李四时设立  质押期间,非因李四的原因造成小汽车价值减损可能且足以危害质权的,李四可以请求张三补充担保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使用小汽车,造成小汽车毁损的,应负赔偿责任  
没有办理登记,质权未设立  质权自小汽车交付给李四时设立  质押期间,非因李四的原因造成小汽车价值减损可能且足以危害质权的,李四可以请求张三补充担保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使用小汽车,造成小汽车毁损的,应负赔偿责任  
张三是抵押人,李四是抵押权人  担保物权自登记时设立  李四擅自使用小汽车,造成小汽车损坏的,需要向张三赔偿  张三和李四可以约定,到期张三未能偿还借款的,李四可以得到小汽车所有权,以冲抵债务  
由张三、李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张三、李四、王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张三、李四、赵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抵押权未设立  抵押权已设立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有效合同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  
没有办理登记,质权未设立  质权自小汽车交付给李四时设立  质押期间,非因李四的原因造成小汽车价值减损可能且足以危害质权的,李四可以请求张三补充担保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使用小汽车,造成小汽车毁损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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