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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项目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8年 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5年
住宅类开发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商业类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完工后整体出租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资产支持类贷款的最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酒店类开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住宅类和商业类开发贷款借款人具备正式三级(含)以上资质;对于暂定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只限于支持直接或间接股东(股东持有股份不低于30%)为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对于商业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必须至少具备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地产项目开发经验。 对于同一房地产项目,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以住宅建筑面积占总计容面积的比例为判定标准。如果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或以上,则视为住宅类项目;如果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下,则视为商业类项目。 住宅类开发项目,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商业类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完工后整体出租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开发项目完工后整体出售或部分出租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面积达到可售面积的75%时,必须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产品 按照贷款种类可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综合用房开发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70%(含)的综合用房项目,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50%的综合用房项目,按商业用房管理
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购置新建自营性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10年)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0年 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或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所购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全部价款(二者以低者为准)的60%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40年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 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土地储备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 房地产流动资金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 商业用房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
最长不超过8年 最长不超过10年 二手商业用房房屋已使用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20年 二手商业用房房屋已使用年限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购置新建自营性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 银行发放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或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所购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全部价款(二者以低者为准)的60% 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10年);贷款利率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