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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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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是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不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汇付、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  目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信用证  
委托收款  商业承兑汇票  托收承付  汇兑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可以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可以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  
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工具是票据  票据是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个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不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汇付、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托收是商业信用  目前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信用证  
目前我国转账结算方式运用比较普遍  转账结算方式包括异地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信用证结算、汇总结算、票据结算等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结算方法及结算时间,并注明双方的开户银行和账户名称、账号  结算条款中应注明一次付清还是分期分批付清,并注明结算人  
使用票据结算  使用现金结算  使用信用卡结算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以营利为目的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提供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变更的, 票据和结算凭证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出票日期或签发日期变更的, 票据和结算凭证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付款时间变更的, 票据和结算凭证无效  票据和结算的收款人变更的, 票据和结算凭证无效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委托收款  汇兑  银行卡  电子支付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到期结算由证券公司登记结算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在办理支付结算时;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不得更改  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被更改的无效  结算凭证的签发日期如果被更改,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以及收款人名称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到期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票据无效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 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可以更改,但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到期结算采用逐笔方式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为结算提供交收担保  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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