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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的用地两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占地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 企业厂区内绿化带占用的土地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土地
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大学科技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航机场的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电站基建期内的应税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利设施的水库库区和泵站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基建期内的核电站,应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天然林保护工程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的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的占地,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减半征收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征用的耕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zōng jiāo 寺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核电站在基建期内的应税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其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专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办公用地 盐场的生产厂房用地
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市政街道、广场等公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批准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 厂区内的公共绿化用地
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城市公交站场的办公楼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某市公交公司下属的车辆检测中心,为避免资源闲置,同时为社会车辆年检提供服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占地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的用地两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对既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又出租其他房产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占全部出租房产的面积比例划分租金收入,免征公共租赁住房部分的房产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