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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表述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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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的用地两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占地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低于市场价格向职工出租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既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又出租其他房产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占全部出租房产的账面原值比例划分租金收入,免征公共租赁住房部分的房产税。  
用地政策  投资政策  销售政策  税收政策  金融政策  
对既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又出租其他房产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占全部出租房产的面积比例划分租金收入,免征公共租赁住房部分的房产税。  对既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又出租其他房产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占全部出租房产的账面原值比例划分租金收入,免征公共租赁住房部分的房产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为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而租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  
用地政策   投资政策   销售政策   税收政策   金融政策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对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免税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通过新建、 改建、 收购、 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 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在商品储备公司开展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对签订购销合同的各方免征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出租方不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减半征收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用地政策  财政政策  税收政策  金融政策  产业政策  
用地政策  投资政策  销售政策  税收政策  金融政策  
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城市公交站场的办公楼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某市公交公司下属的车辆检测中心,为避免资源闲置,同时为社会车辆年检提供服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占地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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