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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以陈某亲笔书写的借款1万元的借条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所借款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陈某提出该1万元系李某所欠其货款,不应当付返还责任。对此主张应当由( )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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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另行起诉  张某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再审申请,因为已经过了再审时效  张某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申请,因为该证据属于法定的“新证据”  张某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张某的申请,因为该证据在原审时就客观存在,是由于张某自身的管理不当导致其庭审时无法提供,不属于法定的“新证据”  
甲区人民法院  乙区人民法院  丁区人民法院  丙区人民法院  
甲区人民法院  乙区人民法院  丁区人民法院  丙区人民法院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张某的无偿转让行为  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要求赵某支付房产对价  向人民法院请求赵某代张某偿还所欠借款  向人民法院请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另行起诉  张某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其再审申请,因为已经过了再审时效  张某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申请,因为该证据属于法定的“新证据”  张某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张某的申请,因为该证据在原审时就客观存在,是由于张某自身的管理不当导致其庭审时无法提供,不属于法定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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