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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时,以下选项中发言顺序最先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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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宣读鉴定意见  
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被告发言→互相辩论  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被告答辩→互相辩论  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互相辩论  被告发言→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互相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陈述  
原告以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则会答辩  相互辩论  
如果是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  如果是抗诉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不论是上诉或是抗诉案件,都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发言顺序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  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可以和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交叉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局部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局部进行辩论  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互相辩论  先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互相辩论  先互相辩论;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先互相辩论;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物证等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开庭--出示证据--当事人陈述--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  开庭--举证质证--互相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  
原、被告依次发言  原、被告互相辩论  审判长就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  审判人员与原、被告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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