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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宣读鉴定意见
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被告发言→互相辩论 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被告答辩→互相辩论 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互相辩论 被告发言→原告发言→第三人发言→互相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陈述
原告以及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则会答辩 相互辩论
③—②—④—① ③—④—②—① ④—②—③—① ①—②—③—④
如果是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 如果是抗诉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 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不论是上诉或是抗诉案件,都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发言顺序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互相辩论 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可以和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交叉进行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
公诉人和被告人仅就刑事局部进行辩论,被害人和被告人仅就附带民事局部进行辩论 控辩双方仅在法庭辩论环节就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控辩双方可就证据问题、事实问题、程序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为保证控方和每名辩护人都有发言时间,控方和辩方发表辩论意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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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互相辩论 先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互相辩论 先互相辩论;后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先互相辩论;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最后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物证等证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 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开庭--出示证据--当事人陈述--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 开庭--举证质证--互相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
原、被告依次发言 原、被告互相辩论 审判长就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 审判人员与原、被告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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