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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人格 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侵害债社会公共利益 正常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通过间接参与者办理数据的接收、转发
公司人格否认通过公司注销登记完成 在2005年10月《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实践中已存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须具备股东出资不实和逃避债务两项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国家也被称为“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人格否认 股东有限责任否认 股东无限责任否认
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 公司股东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公司股东过分操纵和控制公司,致使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公司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致使公司成为股东傀儡 公司股东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合同义务或侵权责任
财产混同 人格混同 公司履行约定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法人制度的彻底否认,它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 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对人的,而是对事的 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永久的,而是暂时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保护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是实践中常见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之一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也是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人格否认指的是纵向否定,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则是公司人格的横向否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