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将自行车返还给真正的车主陈某,张某与万某的损失可以要求自行车盗窃犯李四赔偿 万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车主陈某的所有权消灭,而后张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万某的所有权消灭,因此自行车所有权归属于张某 万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60元价格购得自行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张某购买自行车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因此其购买时属于善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张某、万某以及陈某都属于受害者,三方都很难说有过错,因此在无法找到李四,要求其赔偿的情况下,应采用公平原则处理,由三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