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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 起 5 日 内颁发、 送达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上级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可以当场作出口 头决定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发证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发证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 检测、 检疫, 可以在检验、 检测、 检疫合格设备、 设施、 产品、 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包括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律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仅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公众无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一律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律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公众无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 均应一律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在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之日 起 5 日 内颁发、 送达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 上级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可以当场作出口 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献不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发证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行检查、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查、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查、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发证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 检测、 检疫的, 可以在检验、 检测、 检疫合格的设备、 设施、 产品、 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 检测、 检疫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律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发证行政机关印章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 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