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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会计是对会计期间的否定 重整期间只有重整损益 重整日和重整结束日资产负债表与一般传统的会计报告相同 重整会计需要终止持续经营假设
重整会计是对会计期间的否定 重整期间只有重整损益 重整日和重整结束日资产负债表与一般传统的会计报告相同 重整会计需要终止持续经营假设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的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设定任何担保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中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碧海公司、红日公司、蓝天公司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碧海公司重整 碧海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法院不需审查,直接裁定碧海公司重整,并予以公告 重整期间,碧海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蓝天公司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期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止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在重整期间,经宏利集团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宏利集团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他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宏利集团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可以继续行使 在重整期间,宏利集团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原则上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不得要求取回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他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可以继续行使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过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破产。债权人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只有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才能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期间为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就债务人所承租的房屋,即使租期已届至,出租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重整期间包括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只能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列入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只有债务人或债权人能够提请重整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股东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由债权人申请启动的重整程序,宣告破产前,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可转为和解程序
在重整期间,经保利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保利公司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不可以聘任保利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有关的经营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保利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保利公司或者管理人为了继续营业的需要,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取回质物和留置物
自债权人决定申请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原则上暂停行使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只能由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不得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重整程序的提出以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程序是否开始,取决于法院是否裁定许可 重整计划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不能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在重整期间,应由甲公司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申请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在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恶意减少财产行为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