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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Ⅰ、Ⅱ、Ⅲ、Ⅴ Ⅰ、Ⅲ、Ⅳ、Ⅴ Ⅱ、Ⅳ Ⅰ、Ⅱ、Ⅳ
T日清算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应将T日及T-1日的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中国结算公司 托管人对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反馈中国结算公司 托管人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一样需要开立资金交收账户 为防范风险,必要时中国结算公司可提高结算风险较大的托管人的结算保证金
合格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达成的交易,由其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 一般情况下,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金交收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必须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在清算交收过程中,如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和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将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加以处理 托管人作为承担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清算交收责任的结算参与人,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一样需要开立资金交收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1家,开立1个或多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托管人只能通过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向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资金和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 托管人不再作为结算公司结算参与人时,在结清与结算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后,可向结算公司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余额 托管人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责任
根据托管人发生的透支金额,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200%的证券 要求透支托管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责任方盖章的资金交收透支责任确认书,将该透支事件在托管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通知透支托管人向结算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提出弥补透支的具体措施,将该托管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证券公司参与结算应当按规定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并开立结算账户 证券交易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结算账户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首先需要在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需通过基金托管人开立结算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1家,开立1个或多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托管人只能通过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向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人资金和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 托管人不再作为结算公司结算参与人时,在结清与结算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后,可向结算公司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余额 托管人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责任
境内托管人在本行开立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证券托管业务 境内托管人必须为不同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人通过本行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办理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 境内托管人应当选择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其托管人作为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 托管人在办理结算业务前,应当与结算公司签订结算协议 托管人应当在结算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结算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目前,托管资产的场内资金清算主要采用两种模式,包括托管人结算模式和券商结算模式 托管人结算模式,是指托管资产场内交易形成的交收资金由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进行净额交收,然后由托管人负责与托管资产组合进行二级清算 托管人结算模式分为两级结算:一级结算由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代表托管资产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净额交收;二级结算由托管人根据交易和清算数据拆分计算后与托管资产组合完成二级交收 券商结算模式中,证券公司将提供客户资金存取服务
根据托管人发生的透支金额,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200%的证券 要求透支托管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责任方盖章的《资金交收透支责任确认书》,将该透支事件在托管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通知透支托管人向结算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提出弥补透支的具体措施,将该托管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托管人应当在结算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1家,开立1个或多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托管人只能通过该账户向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资金和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 托管人不再作为结算公司结算参与人时,在结清与结算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后,可向结算公司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余额 托管人应当按照结算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责任
证券公司参与结算应当按规定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并开立结算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结算账户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首先需要在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需通过基金托管人开立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