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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依规定销毁麻醉药品的,逾期不改正的,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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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未按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分专册登记的  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分的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分专册登记的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2万元~5万元的罚款  5000元~2万元的罚款  5000元~1万元罚款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药监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可以在本机构内外临床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给予警告,或按照非法所得的10~20倍罚款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依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非法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5~10倍的罚款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5倍的罚款  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5000元~2万元的罚款  5000元~1万元罚款  
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5倍的罚款  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5000元~2万元的罚款  5000元~1万元罚款  
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2万元~5万元的罚款  5000元~2万元的罚款  5000元~1万元罚款  
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2万元~5万元的罚款  5000元~2万元的罚款  5000元~1万元罚款  
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2万元~5万元的罚款  5000元~1万元罚款  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5倍的罚款  
未按照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分专册登记的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分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具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分的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未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未依照规定销__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未依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未依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未依规定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备案的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5万元~10万元的罚款  2万元~5万元的罚款  5000元~2万元的罚款  5000元~1万元罚款